住房保障制度将获立法保障 有效避免朝令夕改
日期:2013-01-25 15:36
准入退出和惩罚机制等。
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方面一向缺乏动力,迫于国家的严密监察和保障任务问责制,目前各地政府均尽力参与保障房建设,但不将政府保障公民住房的责任法制化,就难以保证换届的政府会一如既往地积极开展保障房建设。作为专家组成员,高喜善认为,住房保障地方立法建立后,北京市未来的住房保障工作将必须对人大负责,接受监督。
另一方面,高喜善指出,我国对于公民的住房问题历来比较重视,然而在对居住权的立法确认上却仍显不足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(2004修正)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,第45条第1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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